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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科技成果登记须知 |
一、 申报登记的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须达到区内先进以上,并通过有关部门的鉴定、评审、验收及客观评价。
二、 国家财政投入、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而产生的科技成果必须申报登记,其余自愿申报登记。
三、 申报科技成果登记应提交:
1、 科技成果登记表;
2、 鉴定证书及客观评价证明材料;
3、 计划任务书,如:合同书、协议书、委托书等;
4、 工作总结、技术总结;
5、 产品技术标准;
6、 查新报告;
7、 实施、使用单位证明;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
四、申报自治区级登记的科技成果,须先进行市科技成果登记,由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后推荐上报。
五、申报登记的科技成果应在取得客观评价证明一个月内进行,并按规定交费。
六、主办单位在接到申报登记后七天内办好一切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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