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产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广西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是:电子与信息技术及其产品;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及其产品;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先进制造技术及其产品;航空航天技术及其产品;现代农业技术及其产品;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环境保护新技术及其产品;海洋工程技术及其产品;核应用技术及其产品;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或列入国家和自治区级火炬计划项目的产品。
  2.技术水平达到自治区领先水平以上。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成熟。
  4.知识产权明晰,对技术成果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专利法》、《技术合同法》和其它有关法规、条例。
  5.产品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际标准。若无国际标准,则应达到国家或行业专业标准,属国内首创的应有经自治区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企业标准。产品经过法定检测机构的抽样检测,并有抽样检测合格证书。
  属特殊行业的产品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或入网证,对生物医药、医疗器械、仪器设备、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证书。
  6.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三废”排放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7.有良好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良好。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程序:
  1.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产品,由研究、开发、生产该产品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其所在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其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单位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1)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
  (2)产品可行性研究报告;
  (3)反映该产品技术水平和知识产权的材料:
  ①产品技术标准、法定检测机构的抽样检测报告(一年内有效);
  软件产品则需提供:法定软件评测机构的评测报告或由三位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软件的测试记录和测试报告(测试专家名单由地市科技局或高新区管委会推荐,报自治区科技厅批准);
  ②法定查新单位的查新报告(一年内有效)、用户的使用报告;
  ③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须提供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新药证书、注册商标等;
  ④可说明技术来源的相关材料。如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⑤产品鉴定证书等其他材料。
  (4)特殊行业的产品生产、销售许可证或入网证;
  (5)“三废”排放合格证明;
  (6)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2.地市科技管理部门、高新区管委会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初审,提出意见并报送自治区科技厅。
  3.自治区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认定。评审材料须提前三天以上送交专家审阅。专家小组对申请认定产品进行评议(必要时,可对申请单位进行答辩或实地考察),形成综合评审意见,报自治区科技厅审核批准。
  认定不同技术领域的产品应分别成立相应的专家小组,小组成员由具权威性、代表性和公正性的技术专家5-7人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应占2/3以上。专家小组名单可由地市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推荐,报自治区科技厅批准,也可由自治区科技厅直接指定。
  4.经自治区科技厅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颁发《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告

  附: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